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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关于制定最低红线标准的通知 | |||
|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11-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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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医院管理,规范职工行为,打造卓越执行力,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,制定医院最低红线标准,对违规者给予免职、待岗、低聘处理。 最低红线标准: 一、 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外出坐诊、手术,介绍患者到院外购药。 二、 收受病人红包,索要礼品。 三、 搭车开药、搭车检查、搭车住院。 四、 向病人推销、销售或变相销售药品、器械、一次性卫生用品、保健品。 五、 私自收费、漏收费,未交费私自做检查、治疗、手术者。 六、 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对医院造成经济和社会影响。 七、 接到病人投诉者。 八、 科室经济效益出现负增长。 九、 药剂科购进“三无”产品及非国家准字药品,为药品供应商统方者。 十、收受药品回扣者。 十一、打错针、发错药、输错血、在病人体内遗留异物者。 十二、护理不周到,发生严重烫伤、三度褥疮和一级护理病人坠床。 十三、按规定应作药物过敏试验而未做。 十四、抢救药品、器械、物品准备不齐全或药物过期失效。 十五、术中清点纱布、器械有误。 十六、违反医院禁酒令者。 十七、违反劳动纪律,脱岗和连续迟到2次以上者。 十八、病历书写3次以上不合格者。 十九、不服从医院管理规定者。 二十、接到医院指令,不去落实者。 二十一、违反操作规程,导致医疗器械损害。 对跨越以上21条红线者,科主任、护士长的给予免职处分,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待岗或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。 本规定自下发文件执行。 新汶矿业集团莱芜中心医院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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